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向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21********3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青0202民初433号 |
案号 |
(2021)青0202执14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汪向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薛旭辉劳务费用59867.2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青海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