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汝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07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603民初3513号 |
案号 |
(2022)豫1603执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汝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好昌借款2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4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时止,按年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李汝兵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