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潍坊旭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7********530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781民初3312号 |
案号 |
(2022)鲁0781执恢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州华耀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1846857.37元及利息832305.63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此后的利息计算:以本金11846857.3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6.7425%加收50%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潍坊旭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占华、王华、张占云、于秋霞、张鑫、侯玉芹对本判决前款所列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青国用(2014)第0310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530.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潍坊旭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占华、王华、张占云、于秋霞、张鑫、侯玉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州华耀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青州华耀商贸有限公司、潍坊旭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占华、王华、张占云、于秋霞、张鑫、侯玉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个人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单位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7874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1550947530E |
登记机关 |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州市范公亭西路905号(矿产资源局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