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海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402********1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北海仲字第480号 |
案号 |
(2022)鲁0402执5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海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解除申请人北海普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海洋于2015年8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s00002067)及《合同补充协议》;(二)被申请人张海燕协助申请人北海普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撤销北海大道223号北海大厦2幢2412号房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备案登记编号:201509170958;(三)被申请人张海洋向申请人北海普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33898.01元;(四)被申请人张海洋向申请人北海普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9448元;(五)被申请人张海洋向申请人北海普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六)驳回申请人北海普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13887元,由被申请人张海洋承担。申请人北海普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立案时已预交,被申请人张海洋在履行本裁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北海普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义务,义务人在本裁决书送法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权利人可在本生效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3-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