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111********17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91民初13072号
案号
(2022)川0191执16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3240.42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为: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部分,以14335.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部分,以14457.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部分,以14446.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胡强对被告宋欣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宋欣、胡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44元由被告宋欣、胡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2-14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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