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建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1********3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城民初字第3261号
案号
(2022)闽0302执恢1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何建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荣享城赔偿款人民币三万九千九百二十五元九角六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9元,减半收取为509.5元,由原告荣享城负担21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负担184元,被告何建瑜负担11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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