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庆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8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303民初3395号 |
案号 |
(2022)闽0303执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林庆模同意于2022年12月30日前分期归还程碧云借款5.2万元,即于2021年12月30日前归还程碧云借款1.7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归还程碧云借款3.5万元,还款均汇入程碧云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36681840001119931);二、若林庆模按上述约定还款,程碧云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林庆模未按上述约定还款,程碧云有权就上述未归还的款项及该款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林庆模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