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云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922********5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122刑初254号
案号
(2021)豫1122执10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颍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刘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33年6月11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佰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三、被告人李晓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7年12月11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刘思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李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刘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11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朱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李莹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九、被告人陈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十、被告人曹祥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周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十二、被告人彭志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11日止。)十三、被告人陈汝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王学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姚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张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十七、被告人张启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八、被告人张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十九、被告人王剑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被告人邱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一、被告人郑飞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二、被告人张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三、被告人邓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四、被告人周云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五、被告人喻添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二十六、被告人熊云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二十七、扣押在案的(1)被告人刘浩的作案工具武汉浩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印章一个,摄像头一个,日记本一个,黑色苹果手机一部(背部一角碎了),金色doov牌手机六部;(2)被告人杨佰万的作案工具黑色360手机一部,黑色笔记本二个,doov手机一部,编号19的一体机电脑一台;(3)被告人李晓元的作案工具白色华为p30pro一部,黑色小米mix一部,白色手机卡(带卡)十五张;(4)被告人刘思雪的作案工具黄色doov手机一部;(5)被告人李祥的作案工具doov手机三部,一体机电脑一台,笔记本一个;(6)被告人刘瑞的作案工具doov手机四部(蓝色、白色、纯黑、银色各一部),小米手机一部;(7)被告人朱聪的作案工具编号为9的一体机电脑一台,银色手机二部,白色doov手机一部,工作本一个,手机卡十二张;(8)被告人陈洋的作案工具doov手机一部,黑色小米8手机一部,红米手机一部,编号21的一体机电脑一台,充电器两个;(9)被告人曹祥晚的作案工具一体机电脑一台,蓝色doov手机一部,蓝色bingo牌手机一部,日记本一个,黑色手机壳一个,白色耳机一副;(10)被告人周超的作案工具黑色三星手机一部,蓝色工作手机二部,黑色一体机电脑一台,充电器两个;(11)被告人彭志新的作案工具黑色360手机一部,玫瑰金苹果6s手机一部,编号22的一体机电脑一台,笔记本一个,手机卡三张;(12)被告人陈汝佳的作案工具蓝红相间doov手机二部,手机卡三张,话术单三张,黄色笔记本一个;(13)被告人张潇的作案工具蓝红相间doov手机一部,手机卡一张,话术单七张,笔记本一个;(14)被告人王学志的作案工具手机卡三张,蓝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银黄色doov手机一部,笔记本三本,话术单三张;(15)被告人姚稳的作案工具doov手机二部,工作手册一本;(16)被告人张启栋的作案工具金色doov手机一部,手机卡四张,工作手册五份,话术单七张;(17)被告人张攀的作案工具手机卡二张,蓝红相间doov手机一部,蓝青色honor20手机一部,话术单三张,工作手册一个;(18)被告人王剑波的作案工具金黄色doov手机二部,手机卡三张,编号31的一体机电脑一台,记事本一个;(19)被告人邱梅的作案工具白色vivo手机一部,白色doov手机二部,编号24的一体机电脑一台,笔记本两个,培训试卷一张;(20)被告人郑飞驰的作案工具黑色荣耀手机一部,黑色vivo手机一部,编号26的一体机电脑一台,黑色笔记本一个,lt专用号四张;(21)被告人张雄的作案工具金色doov手机一部,金色小米手机一部,银色小米手机一部;(22)被告人邓燃的作案工具白色doov手机二部;(23)被告人周云杰的作案工具黑色小辣椒手机一部,银灰色doov手机一部,白色工作手机一部,手机卡七张,编号为5的一体机电脑一台,笔记本六个;(24)被告人喻添增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金士顿u盘一个,手机卡二张,笔记本两个,编号为7的一体机电脑一台;(25)被告人熊云涛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笔记本一个,手机卡一张,手机充电器一个,编号为12的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二十八、责令被告人刘浩、杨佰万、陈洋、曹祥晚、周超、彭志新、王剑波、邱梅、郑飞驰共同退赔被害人汪党宝经济损失3万元,退赔被害人郭宝华经济损失91999.96元,退赔被害人李文英经济损失10999.93元;责令被告人刘浩、杨佰万、陈洋、曹祥晚、周超、彭志新、周云杰、喻添增共同退赔被害人王开群经济损失5000元;责令被告人刘浩、杨佰万、曹祥晚、周超、彭志新、邱梅、郑飞驰共同退赔被害人沈丹丹经济损失67345.45元;责令被告人刘浩、杨佰万、陈洋、周超、彭志新、周云杰、喻添增、熊云涛共同退赔被害人张承平经济损失30100元;责令被告人刘浩、李祥、曹祥晚、陈洋、周超、彭志新、王剑波、邱梅、郑飞驰、周云杰、喻添增共同退赔被害人杨运木经济损失13800元;责令被告人刘浩、李祥、曹祥晚、陈洋、周超、彭志新、王剑波、邱梅、郑飞驰、周云杰、喻添增、熊云涛共同退赔被害人张玉梅经济损失88490元;责令被告人刘浩、李祥、曹祥晚、陈洋、周超、彭志新、邱梅、郑飞驰共同退赔被害人时改革经济损失26900元;责令被告人刘浩、李祥、郑飞驰共同退赔被害人董建军经济损失111985.81元;责令被告人刘浩、李祥、曹祥晚、陈洋、周超、王剑波、郑飞驰共同退赔被害人张启英经济损失42998.27元;责令被告人刘浩、朱聪、喻添增共同退赔被害人孔令全经济损失25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胡小菊经济损失62000.7元;责令被告人刘浩、朱聪、周云杰、喻添增共同退赔被害人陈培仙经济损失19812.38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石景萍经济损失95996.08元,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永涛经济损失15794.28元;责令被告人刘浩、朱聪、周云杰、喻添增、熊云涛共同退赔被害人李自光经济损失16992.46元,共同退赔被害人冯喜忠经济损失9697.09元;责令被告人刘浩、朱聪、周超、郑飞驰、周云杰、喻添增、熊云涛共同退赔被害人杨再奉经济损失4820元;责令被告人刘浩、刘瑞、张雄、邓燃共同退赔被害人罗颖经济损失4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陈冬玲经济损失287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时立通经济损失29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许荷法经济损失20000.12元,共同退赔被害人高艳秋经济损失46940.14元;责令被告人刘浩、刘瑞、张雄共同退赔被害人杨振军经济损失24660.99元;责令被告人刘浩、刘瑞共同退赔被害人侯静经济损失29993.41元;责令被告人刘浩、李晓元、陈汝佳、姚稳、王学志、张潇、张启栋、张攀共同退赔被害人陈金红经济损失21000元;责令被告人刘浩、李晓元、王学志共同退赔被害人于渤涵经济损失146100元;责令被告人刘浩、刘思雪、王学志共同退赔被害人修风杰经济损失3000元;责令被告人刘浩、李晓元、陈汝佳、姚稳、张潇、张启栋、张攀共同退赔被害人郝同明经济损失30473.08元;责令被告人刘浩、李晓元、王学志、张潇、张启栋、张攀共同退赔被害人刘东璞经济损失11000.01元;责令被告人刘浩、李晓元、刘思雪共同退赔被害人朱建军经济损失17750.05元;责令被告人刘浩、李晓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付兴金经济损失33600元;责令被告人刘浩、李晓元、姚稳、王学志、张潇、张启栋、张攀共同退赔被害人邹仕勇经济损失9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胡芳华经济损失30600元;责令被告人刘浩、刘思雪、陈汝佳、姚稳、张潇、张启栋、张攀共同退赔被害人明淑桂经济损失4872元;责令被告人刘浩、李晓元、陈汝佳、姚稳、王学志、张潇、张攀共同退赔被害人宋为卿经济损失24500元。二十九、被告人杨佰万的违法所得6万元、李晓元的违法所得185208元、刘思雪的违法所得57683元、李祥的违法所得14458元、刘瑞的违法所得1200元、朱聪的违法所得73200元、李莹莹的违法所得10356元、陈洋的违法所得450元、曹祥晚的违法所得8000元、周超的违法所得14915元、彭志新的违法所得23956元、陈汝佳的违法所得6662元、姚稳的违法所得33582元、王学志的违法所得34273元、张潇的违法所得20315元、张启栋的违法所得1000元、张攀的违法所得7080元、王剑波的违法所得6079元、邱梅的违法所得7975元、郑飞驰的违法所得1425元、张雄的违法所得2700元、邓燃的违法所得2600元、周云杰的违法所得15000元、喻添增的违法所得16000元、熊云涛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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