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4********1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宣民一初字第01370号
案号
(2022)皖1802执恢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伟、王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康兰清借款8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康兰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900元,由被告周伟、王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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