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501********69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23民初462号
案号
(2022)黔0123执恢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修文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0元及利息(2018年03月14日起至2019年03月12日止的利息,以1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计算;2019年03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余学惠、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家素、蔡雯静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减半收取计91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4150.00元,由被告梁婷、余学惠、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家素、蔡雯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2-01-26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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