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4********5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324民初1937号 |
案号 |
(2022)黔2324执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宏于2021年开始,每年12月10日前偿还原告贵州晴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流支行贷款本金50000元,直至还清贷款本金199977.68元。2025年12月10日前还清贷款产生的所有利息,具体利息数额以贵州晴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流支行计算的为准(贷款期内以月利率为7.975‰计算利息,贷款逾期后以逾期月利率为11.9625‰计算利息);二、若被告刘宏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贵州晴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流支行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款项。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886元,减半收取2943元,被告刘宏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