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东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3********1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24民初180号
案号
(2022)辽0124执3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法库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凤万仁、曹东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翟文江劳务费46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6元,原告翟文江已预交,由被告凤万仁、曹东阳共同负担1026,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翟文江负担440元,应予退还1026元。鉴定费4800元,由被告曹东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2-16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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