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继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430********7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125民初1594号
案号
(2022)鲁0115执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125民初1594号原告:刘玉泉(曾用名刘玉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系原告刘玉泉之妻。被告:董继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原告刘玉泉与被告董继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继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玉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董继光给付原告欠款7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人董继光于2012年6月22日从原告处赊欠饲料欠款7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董继光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相关证据。刘玉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份,被告未予质证,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饲料经营,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赊欠饲料,并于2012年6月22日出具了赊欠饲料款7000元的欠条一份。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刘玉泉为董继光提供饲料,董继光理应付款给刘玉泉。董继光为刘玉泉书写的欠条,系董继光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有效,因此对刘玉泉要求董继光偿还饲料款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原告同意法院依法酌定,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23日原告在法院诉讼服务系统申请网上立案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向原告给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继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玉泉欠款7000元及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董继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南雁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郭婷婷-1--2-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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