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政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02********3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891执1152号 |
案号 |
(2022)鲁0891执恢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政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5700元、罚息27035.84元(上述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3月12日,嗣后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付);二、被告王政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王政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