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蒲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2********02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91民初21283号
案号
(2022)川0191执10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蒲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文林归还借款本金740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740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蒲涛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文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3元、保全费4313元,均由被告蒲涛负担。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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