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国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6********2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981民初2389号
案号
(2022)闽0981执1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林美清、彭国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7月27日的利息为4,209.64元,之后的利息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二、林大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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