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82********13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06民初365号
案号
(2021)冀0606执恢4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定州市金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的购车贷款32151元、特别违约金5000元、违约金(自被告梁涛违约之日即2016年5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还款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二、被告梁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定州市金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2500元;三、被告张照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254.0元,减半收取627元,保全费430元,共计1057元,由被告梁涛、张照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1-16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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