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楚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827********5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803民初1040号
案号
(2021)粤1803执44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黎楚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曾国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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