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11********3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221民初579号
案号
(2022)豫1221执1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渑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静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3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2月25日,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6‰计算;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4月13日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9‰计算;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以19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9‰计算;自2020年4月29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9‰计算);二、被告赵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张静浩、赵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2-11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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