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丹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502********03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502民初7447号
案号
(2022)鲁1502执5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刁连军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汇鑫粮棉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8日起自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2、被告赵基国、刁濂博、庞丹丹、庞鹿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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