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02********42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981民初3084号
案号
(2022)闽0981执4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林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义勇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借款本金18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5%计,从2020年2月10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应扣除被告林辉已偿还的利息款1400元;以借款本金18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2021年6月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从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有偿还的,计算基数相应扣减。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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