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2********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08民初1271号
案号
(2022)冀0608执1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磊偿还原告刘逸群借款本金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被告石磊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给付原告刘逸群自2018年6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给付原告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石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3-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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