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201********0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422民初2137号
案号
(2021)黔0422执23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波、龚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光灿借款本金309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34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34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开始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至起2021年7月2日,以30832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光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被告王波、龚彪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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