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海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322********3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5639号
案号
(2022)辽0102执27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2月13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二、被告徐海波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每月偿还原告本息5000元,剩余全部本息于2020年10月30日前全部结清(以上本金及利息依据双方签订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合同》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6月1日,具体偿还金额以实际还款日结清额为准);三、律师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于2020年6月30日支付原告。四、各方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保全费298元均由被告徐海波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3-02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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