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01********0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802民初5686号
案号
(2021)皖1802执60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4985元及利息和滞纳费(以849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扣减49.96元),并给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2634元;二、如被告张鹏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张鹏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昭亭路东侧教办宿舍601室房产〔权证字号:皖(2017)宣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720号〕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46元,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146元,被告张鹏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15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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