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锦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02********0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北海仲字第3-1617号
案号
(2022)粤07执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海国际仲裁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剩余贷款本金7064.43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剩余本金7064.4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8年09月08日起计算至贷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本案仲裁费用100元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申请人已预缴该仲裁费,被申请人应迳付给申请人)。以上裁决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义务人未能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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