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3********1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883民初5976号 |
案号 |
(2022)鲁0883执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洪鑫借款185000元及利息(以18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王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