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惠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1********07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302民初2349号
案号
(2022)闽0302执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陈惠芬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共计110397.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2507.9元,减半收取计1253.95元,由陈惠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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