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02********0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981民初2315号
案号
(2022)闽0981执1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林超、林雅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借款本金69,488.1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8月26日为5,350.67元;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刘彩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刘彩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林超、林雅丽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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