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利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529********38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423民初1283号
案号
(2022)黔0423执1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执行人吴利辉诉请与申请执行人李英兴离婚,予以准许。2、婚生子女石昌发、石大双、石小双由申请执行人李英兴抚养,被执行人吴利辉每月各支付石昌发、石大双、石小双抚养费人民币4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李英兴,自判决生效之月支付,至石昌发、石大双、石小双各自年满18周岁时止,一年支付一次,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现申请未履行的部分从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12月10日共计人民币4800元)。3、共同债务向信用社贷款人民币20000元,由被执行人吴利辉、申请执行人李英兴各自承担10000元及对应的利息。4、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执行人吴利辉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2-01-27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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