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481********6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3民初21146号
案号
(2022)辽0103执25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星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37765.37元;二、被告汪星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含罚息、复利)共计45718.75元(暂计至2021年6月28日,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三、如被告汪星逾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一、二项,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汪星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路7-5号4-6-2,新档案号:6-2-0774882,建筑面积46.27平方米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970元,减半收取1985元,由被告汪星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3-10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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