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311********31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琼9001民初256号
案号
(2021)琼9001执4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健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蕾退还工程款30308.65元,并以本金30308.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3月23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健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门维修费2100元。三、被告张健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垫付的工人工资8800元、油漆费9000元,合计17800元。四、驳回原告徐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3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徐蕾负担1125元,被告张健负担1200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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