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炳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526********48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4民终1181号
案号
(2022)黔0403执3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曹炳安、姚桂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449399.96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2月13日的利息157047.66元,2019年2月14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3.8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2-02-25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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