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俊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524********0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702民初914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67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5200元及利息305.78元、罚息1543.12元,暂计7048.90元(借款利息、罚息已暂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安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1100元及利息54.07元、罚息359.41元,暂计1513.48元(借款利息、罚息已暂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安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203400元及利息11548.60元、罚息64668.83元,暂计279617.43元(借款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四、被告安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5200元及利息295.24元、罚息1653.28元,暂计7148.52元(借款利息、罚息已暂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五、被告安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51.49元、罚息327.47元,暂计1378.96元(借款利息、罚息已暂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六、被告安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5100元及利息310.25元、罚息1384.67元,合计6794.92元(借款利息、罚息已暂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七、被告安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5100元及利息220.55元、罚息1708.32元,暂计7028.87元(借款利息、罚息已暂计算至2021年1月23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八、被告安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12-13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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