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明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526********2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403民初614号
案号
(2022)黔0403执3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陶明发、陈福妹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2014年9月18日借款130000元截至2016年11月30日的逾期利息22323.64元,2015年3月31日借款170000元截至2016年11月30日的逾期利息26436.48元。二、被告陶明发、陈福妹于2014年9月18日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分为8期向原告归还(每三个月为一期,每期归还16250元,第一期于2017年2月28日归还),还款期间利息按照双方原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息7.38‰计算;被告陶明发、陈福妹于2015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分为8期向原告归还(每三个月为一期,每期归还21250元,第一期于2017年2月28日归还),还款期间利息按照双方原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息7.1608‰计算。三、如被告陶明发、陈福妹未履行双方约定的上述还款计划,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从二被告违约之日起立即要求二被告一次性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2-02-23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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