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越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6********11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民初370号 |
案号 |
(2021)浙07执9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中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越康、周荷仙、江西百炼氟材料有限公司、周晓光、虞云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代偿浙江百炼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4422402.59元,并有权向浙江百炼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二、被告义乌市皓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代偿浙江百炼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编号为7417041501005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中的6000000元,并有权向浙江百炼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