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222********00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281民初5778号
案号
(2022)黔0281执3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本诉被告吴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本诉原告王仙益借款本金89000元,利息6370.20元(从2019年12月2日计算至2021年6月4日),合计95370.20元,2021年6月5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25%计算。二、由本诉被告吴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本诉原告王仙益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驳回反诉原告吴鹏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164元,由被告吴鹏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反诉原告吴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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