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20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4民初9801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43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晓峰借款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期间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28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李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9-22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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