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582********2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05民初10号 |
案号 |
(2022)辽0105执4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沈阳辽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安市思博废旧物质回收有限公司签订的《发电机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4日解除;二、被告集安市思博废旧物质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辽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113800元并返还租赁物(柴油发电机组300kw);确定无法返还的,被告集安市思博废旧物质回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沈阳辽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物损失费80000元;三、被告集安市思博废旧物质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辽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13800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5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林斌对被告集安市思博废旧物质回收有限公司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沈阳辽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1元,保全费1617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集安市思博废旧物质回收有限公司和林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