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421********5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481民初536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鲁0481执1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滕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韩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马国华款项229617.5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本金115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14117.5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前述款项本息合计以300000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4元,减半收取计2372元,由韩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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