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102********33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403民初2245号
案号
(2022)黔0403执3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会清偿借款本金350000元,支付借期利息10500元;同时,向原告王会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自2017年10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止)。二、被告孙志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王会其余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2-02-21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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