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49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403民初2245号 |
案号 |
(2022)黔0403执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会清偿借款本金350000元,支付借期利息10500元;同时,向原告王会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自2017年10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止)。二、被告孙志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王会其余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