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仁众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542********287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104民初453号 |
案号 |
(2022)辽1104执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光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2018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533计算,2019年4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8.533基础上加收30%计算);二、被告裴影、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仁众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周宇东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周光智、裴影、孙岗夫、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仁众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周宇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3-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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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宇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4226065528287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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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镇肆区西街(原环保局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