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德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024********7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202民初5437号
案号
(2022)湘1202执5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贺德旺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1844.74元和未付保险费1751.68元,共计23596.42元;二、被告贺德旺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保险理赔款21844.7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负担55元,被告贺德旺负担1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2-08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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