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3********0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5143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89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马淑清货款57900元,逾期付款利息13585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元,由被告高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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