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3********0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5143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89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马淑清货款57900元,逾期付款利息13585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元,由被告高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