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祥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5********0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883民初6651号 |
案号 |
(2022)鲁0883执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孔祥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邹城市文亚气体有限公司货款380517元及利息(以38051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邹城市文亚气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9元,原告邹城市文亚气体有限公司负担106元,被告孔祥忠负担350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