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3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民初5437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59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李宁、辽宁进化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联势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编号3641161600208);二、被告李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590539.89元,利息、罚息364631.49元,合计3955171.38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截止至2018年2月18日);并自2018年2月19日起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被告辽宁进化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辽宁联势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恒信融资担保公司对被告李宁所欠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宁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41元,由被告李宁、刘羽、辽宁联势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辽宁进化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沈阳恒信融资担保公司负担。公告费700元,由李宁、刘羽、辽宁联势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辽宁进化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7-25 |
发布时间 |
2019-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辽0102执591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25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