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英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322********0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新2301民初4072号 |
案号 |
(2022)新2301执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英明向原告昌吉市宁都酒店支付租金282,500元;二、被告海英明向原告昌吉市宁都酒店支付电费44,720元;三、被告海英明向原告昌吉市宁都酒店支付违约金65,488元;四、驳回原告昌吉市宁都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付款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94元,减半收取计3,597元,由原告昌吉市宁都酒店负担2元,由被告海英明负担3,59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2-01-15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