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伟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11********2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11民初17718号
案号
(2022)粤0111执12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江伟强向原告秦凤英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江伟强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原告给付,本院不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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