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伟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11********2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1民初17718号 |
案号 |
(2022)粤0111执1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江伟强向原告秦凤英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江伟强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原告给付,本院不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