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26********08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403民初1776号 |
案号 |
(2022)黔0403执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阮开荣、李明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49024.78元。二、被告阮开荣、李明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截止2019年3月7日之前的利息、罚息共计7229.97元及2019年3月7日以后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9024.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305‰计算,自2019年3月8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