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明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526********08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403民初1776号
案号
(2022)黔0403执3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阮开荣、李明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49024.78元。二、被告阮开荣、李明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截止2019年3月7日之前的利息、罚息共计7229.97元及2019年3月7日以后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9024.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305‰计算,自2019年3月8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2-02-21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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